海淀区旅游委旅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海淀区旅游委旅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监管对象

  凡获得海淀区旅游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须接受区旅游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监管主体

  海淀区旅游委是海淀区旅游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监管主体。区旅游委按照专业匹配的原则确定项目监管的主责科室。

  第三条 资金确定和管理

  旅游专项资金的支持额度,按照海淀区政府常务会确定的方案执行,项目单位应针对项目建立独立核算制度,针对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四条 资金拨付

  1、区旅游专项资金在区旅游委下达项目批复后,属奖励资金的则一次拨付;属补助资金的,按照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原则上可分两次进行拨付(招投标项目除外)。

  2、两次拨付原则

  第一次拨付资金:批复下达后,按不超过总支持金额的60%拨付资金。

  第二次拨付资金:区旅游委根据月(季度)上报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拨付剩余资金。如项目检查结果与项目批复及上报情况不符,区旅游委将削减或取消本项目的资金拨付,已预拨资金由区旅游委收回。

  第五条 监管过程

  1、项目单位每月(季度)向区旅游委主责科室上报项目进展情况表,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情况、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现场图片等。

  2、上报方式为:项目单位须按要求每月(季度)填报项目进展情况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表后,主责科室组织行业协会、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督察督办。

  4、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责科室自行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主责科室应将检查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并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督察督办,督促其进行整改。

  5、项目完成后,主责科室自行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由项目单位向区旅游委提出验收申请,主责科室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项目未满足条件时,由主责业务科室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直至满足验收条件。确定项目满足验收条件后,主责业务科室组织行业协会、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6、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按照批复的目标、内容和指标实施项目。若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进度、投资等与批复相比发生变化,项目单位应向监管主责科室书面报送变化情况和原因说明,经主责科室书面批准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内容继续实施项目。经批复的变更事项,视同项目批复,并按此进行监管和验收。

  第六条 市旅游委支持的专项资金按《海淀区关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海淀区旅游委。

  附件:

  1. 海淀区旅游产业项目申请表

  2. 旅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月(季度)报表

附件1:海淀区旅游产业项目申报表.docx
附件2:旅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月(季度)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