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关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2日

海淀区关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作用,完善对市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包括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旅游行业发展促进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区旅游委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在遴选项目时,应当体现公开、择优、绩效、问责的原则。

  区旅游委应当核查项目单位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确保项目符合申报要求。

  区旅游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重点项目进行事前评估。评审采取部门内部论证的方式进行,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组织社会专家或政府采购中标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上报市旅游委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区旅游委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总规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编制专项资金申请及使用计划。区财政局和区旅游委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委。

  申报项目时,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委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重要项目提供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提供出资证明及相关财务资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以上申报的书面材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区旅游委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供资金拨付申请及市财政的评审结果,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区旅游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区旅游委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付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擅自挪用挤占等,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与自有资金混用。区旅游委应加强对政府支持项目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与项目单位签订支持协议(或任务书),约定项目内容、实施及方式、验收程序等权利与义务。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独立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具体项目使用方向或者资金规模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的要求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委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旅游委应对项目申报、评审、审批、拨付、验收、评价进行全程跟踪,对已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动态监控,掌握项目单位的收入总量、税收贡献和发展规模等情况。对已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及时反馈北京市旅游委和区财政局。

  第七条 区旅游委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管机制。以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调整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将专项资金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八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有保密的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监督及验收成员或中介机构应在现场查验和审核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结论与评价的真实、准确、公允性负责。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区旅游委应积极配合绩效考评的有效开展。在项目立项时,加强绩效目标编制管理,并围绕绩效目标编制清晰、量化、便于考核的绩效指标;项目实施中,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结束后,及时开展验收和效果评估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明确的处理措施,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旅游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