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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017-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推进旅游商品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北京礼物”的品牌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和《关于培育扩大服务消费优化升级商品消费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鼓励发展的高精尖产品目录(2016年版)》所列“北京礼物”及有关商品内容,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商品主要指针对旅游者设计、开发的,可在旅游过程中购买,具有纪念性、实用性、便携性、文化性的物质形态的商品。

  “北京礼物”是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促进北京旅游消费为宗旨,以首都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为依托,按照“品牌化提升、特许式经营”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打造的北京旅游商品专属品牌,是体现北京地域特点、民族文化内涵、首都风貌特征、城市知名品牌的旅游商品中的精品。

  第三条 扶持资金以自然年度划分,实行事后奖励。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登记注册,从事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二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研发北京特色旅游商品,鼓励各类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引导市、区、景区旅游商品体系建设。

  鼓励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经营单位,深入挖掘北京丰富的文化、历史资源、自然资源和传统工艺,推出品质优秀、适销对路的旅游商品。重点支持北京特色工艺美术品、景区景点特色旅游纪念品、都市工业及科技创意产品、郊区土特产品等旅游商品。

  鼓励北京“老字号”产品、科技产品、工业产品、农产品、文化艺术产品等产品通过深化设计、生产转化成为适合来京游客购买的旅游商品。

  (一)对于认证为“北京礼物”的旅游商品项目,经评审符合扶持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其不超过经审核认定的研发设计生产投入费用总额或当年产品销售额(应不低于50万元)3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资金。

  (二)对于研发生产的本市景区景点特色旅游商品项目或具有北京特色的旅游商品项目,经评审符合扶持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其不超过经审核认定的研发投入费用总额或转化产品销售额(应不低于50万元)25%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三)对于研发生产的本市各郊区旅游土特产品,经评审符合扶持标准的,一次性给予其不超过经审核认定的研发生产投入费用总额或转化产品销售额(应不低于50万元)2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四)支持北京旅游商品做大做强,对于年度销售额突破100万元的单项北京旅游商品,给予其销售额1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五条 支持“北京礼物”营销体系建设。

  鼓励“北京礼物”运营商独立开设或与其它单位合作开设“北京礼物”专营店、“北京礼物”专柜和“北京礼物”网店。

  (一)“北京礼物”运营商开设的“北京礼物”专营店或与本市“老字号”、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大中型商场、博物馆、展览馆、科普基地、交通枢纽、航空公司、邮轮公司、铁路公司等单位合作设立的“北京礼物”专柜,符合“北京礼物”品牌规范和管理规定,取得“北京礼物”专营店或专柜资质且以销售“北京礼物”认证商品为主,申报时开业时间超过3个月,业绩良好。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扶持资金,经评审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具体标准为:

  1.专营店。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使用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至1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

  2.专柜。在不同地点开设“北京礼物”专柜的,每个专柜给予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网店。扶持年度内,“北京礼物”运营商独立开设或借助电商平台开设新的“北京礼物”网店,每家运营商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二)支持京郊特色旅游农副土特产品便利购物设施建设,鼓励各区在本区交通便利位置设立旅游特色土特产品游客提货点,每个提货点可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

  第三章 扶持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项目的征集和申报。

  (一)市旅游委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当年旅游商品重点扶持内容和类别予以明确。

  (二)申请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扶持资金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项目征集公告的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旅游商品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项目风险控制等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

  (三)按照同一个项目内容财政资金不重复支持的原则,已获得或已申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七条 项目评审。

  市旅游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意见并开展相关工作。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可在扶持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扶持资金总额的2%。

  第八条 资金审核及拨付。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和预算批复。预算批复后,由市旅游委下达项目批复并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旅游委负责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项目单位的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依法予以收回;拒不配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评审年度内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其他法律风险的。

  (二)在评审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事故,或受到投诉、曝光且影响恶劣的;在评审年度内因违法已被处罚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今后申报资格,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四)评审年度内违反有关特许运营协议。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申报和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市旅游委等部门关于申报和使用扶持资金的规定,在绩效评价、财政评审及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与处理,认真整改,及时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18日发布的《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